同一城市两个小区分摊内容完全不同
重庆装饰公司了解到刘先生是重庆沙坪坝区一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在他工作的辖区,水电费分摊给居民的费用只包含了各类公共照明和水体景观耗用的水电费。但在他居住的九龙坡区华福路一新建小区内,小区物业不仅将各类公共照明和水体景观耗用的水电费进行了公摊,还将小区公共卫生间、配电房、发动机房、监控中心的水电费以及电梯机房新配置的空调电费都分摊给住户。
为什么两个小区分摊的内容差别这么打?为此,刘先生找到居住小区的物业理论,但物业回复他说,分摊是合情合法的,在他们投标文件的物业费中没有包含的都要进行分摊。
这下刘先生困惑了,这分摊合法吗?到底哪些费用需要我们居民分摊?
物价局回复:分摊内容按照约定进行
重庆装饰公司了解到针对刘先生的咨询,重庆市物价局也进行了回复:《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重庆装饰公司了解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第六条规定,由于业主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