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迟了,为诉讼埋伏笔?
2012年,付先生在巴南区一小区买下一套面积70平方米的住宅。
同年4月14日,付先生与重庆市和美装饰设计公司(化名)签订了《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其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和美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付先生提供其余材料。工期为75天,自4月14起至6月29日止,工程总造价为22000元。付款方式,以施工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项。签订装修合同半个月后的5月1日,装饰公司才开始进场施工,这让付先生大为不快。
装修工作进行到5月12日,水电的铺设已到尾声,双方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付先生提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整改。
但对方不但拒绝整改,还借故拖延工期。这下可把付先生惹恼了,他决定,终止与和美装饰设计公司的装修合同。
双方都在发声明,咋回事?
5月19日,付先生向对方发出了终止合同的书面声明,声明说:“现因该公司擅自违反约定,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如,砌墙歪斜、室内开长宽横槽、严重破坏墙体以及野蛮施工、借故拖延工期不施工等问题。鉴于此,本人声明终止与和美年装饰设计公司的合同。他还要求,即日起,装饰公司任何相关人员无权进入本人住宅。5月21日,装饰公司收到付先生的《声明》。
接到声明的2天后,装饰公司向付先生发出《停工声明》。声明中称,4月20日,进场施工,本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装修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垫资进场施工。5月6日,水电工程完工,在客户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水电工程的完工工程款,导致工程一直不能往下施工。
业主自认有理,为何败诉?
装饰公司的人员称,这之后,公司与付先生进行了沟通,但他不理解,并且多次要求公司撤场。经多次协商无果,装修公司决定停工。随后,付先生接到法院电话传票,装修公司把他告上法庭。“我还成了被告?!”付先生想不通。
“有10%的装修费没有拿到,所以才把客户告上法庭。”和美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客户把他们赶出现场,不让装修。几十平方米的墙也砌起来了,剩下的装饰材料也还在客户那里。“客户换了锁,我们也进不去,剩下的装饰材料,现在还在客户那里。”
付先生回应:“剩下的材料是些水管,电管,这些材料已经是付在了20%的款项里。终止合同,就没有理由再进屋了,我就换了锁。”他说,如果不是觉得装修不满意,他也不想换装修公司。
但付先生始终未申请对装修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技术鉴定,这为他日后争取合法权益,埋下败诉的伏笔。
对此,付先生说,理论上是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但一是需要好几千元的费用,二是花时间。“当时,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有技术问题,后来装修涂上石灰后,肉眼也看不出砌墙歪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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