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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没签合同 装修工人发病死亡业主遭索赔5万

来自:cq.zhuangyi.com日期:2014-04-30 11:20:50
万州的陈先生在装修时,没与对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工价,结果一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猝死,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重庆装修网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脏病突发,法院最终判陈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装修工发病死亡

装修工人突发疾病死亡

重庆装修网了解,崔某家住万州区,是一名搞建筑的砖工。2013年,崔某的表弟陈某在万州城里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平时没时间,陈某便邀请崔某去装修自己的房子,并委托其代购一些材料。

装修期间,崔某又邀请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双方商定工价为180元/天。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史某在干活过程中突然倒地不醒,在场工人见状拨打120,并与小区保安一起将史某抬到楼下。虽然医生赶到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史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猝死。据重庆装修网了解,史某曾于2012年、2013年因心脏问题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事发后,史某的家属及陈某、崔某共同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史某属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家属状告房主索赔

史某死亡后,房主陈某向其家属预付了3万余元丧葬费。但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史某家属将陈某、崔某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装修房屋没有与对方签书面承包合同,而崔某也否认双方有口头的承包协议。法院认为,结合陈某对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资等综合分析,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形成承包关系。而崔某邀请史某从事木工工作,应认定为崔某系受陈某的委托,且陈某对此是认可的,可认定史某与陈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接受劳务的陈某享有和承担。

法院还认为,史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自身疾病造成。陈某在史某病发后,进行了积极救治,对其死亡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某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分担史某死亡的损失责任为10%。

劳务损害应按过错担责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陈某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史某家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仅凭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确定房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

重庆装修网了解到,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史某是因为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陈某)的过错所致。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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