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购房人张某与重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卖房人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购买北部新区二手房一套,居间服务报酬1.4万元。合同并未约定由中介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
但是,在房屋成交后,购房人张某由于未支付中介费,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称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义务,所以,自己也无义务支付中介费。
中介公司则认为,合同并未约定由中介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应立即支付中介费。
巡回法庭围绕双方上述争议焦点,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购买人张某当庭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7000元。
正确思维方法
法官在庭后的案件解读中提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费支付的条件及方式,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受法律的保护。上述案例中,张某与中介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要支付中介费,因此,张某不能以中介公司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为由拒不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