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17年
卖家就是不过户
1998年,市民何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大渡口的二手房,房屋建面51平米,卖家郭某要价2.5万元。当时该房子还没有办下产权证,双方就签订了一个房屋购销合同,约定何女士先支付部分款项,并搬进房屋开始居住,待完成过户后,再将余下款项支付给郭某。
在支付了2.3万元后,何女士一家搬进房子居住。2000年1月,郭某办理下来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何女士找对方办理过户,对方却借故推诿。何女士琢磨着反正签了合同,钱也付得差不多了,自己又已经住了进来,便没有过多催促。
到了2014年,何女士准备卖房买新房,开始催促郭某办理过户。结果,郭某的妻子张某跑到法院,将郭某和何女士一起告了,声称郭某当初瞒着她卖房,请求撤销郭某与何女士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卖出10多年,张某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售的情况,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见此路不通,郭某夫妇又跑到大渡口房管局,声称房产证遗失,将本来只登记在郭某名下的这处房产,登记在了夫妇二人的名下,同时还办理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
卖家让买家付15万租金
结果赔了25万元
郭某夫妇的行为弄得何女士筋疲力尽,无奈之下,何女士近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这处房屋的市价进行了评估,在获知价值25万元后,何女士将郭某夫妇告上法院,以对方将房屋抵押,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17年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让郭某夫妇赔偿25万元损失。
庭审期间,郭某表示,何女士既然要解除合同,那么就应该支付居住在该处房屋内的租金,17年的租金总额为15万元。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夫妇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何女士有权解约同时获得赔偿,郭某夫妇要求何女士支付租金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遂判决了郭某夫妇需要赔偿给何女士25万元。